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既然商标专用权基于注册而产生,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又并不总是一个,那么,以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因此《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当然,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不灵的时候,遇到两个以上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况时,就必须通过其它方法来决定专用权的归属了。因此,第十八条同时又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说明我们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为一种适当的补充。

涉外洛阳商标注册途径,随着我们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加,我们公司开始将缀附着自家商标的产品源源不断的运往世界各地。那么涉外商标注册途径分别有哪些?

一、单一国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商标注册国,向该国相关机构递交申请商标注册,而不同的国家对商标注册的要求都有所不同。

二、欧盟商标注册只需一次申请,即可在所有欧盟成员国所有申请商标,并受到所有欧盟成员国法律保护,现今欧盟有28个成员国(2019年3月29日英国脱欧)。欧盟商标注册,无任何资格限制,任何国家地区的个人或公司都有资格申请欧盟商标。

三、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仅需递交一份申请,即可指定多个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对商标进行保护。而现今马德里已有一百多位成员国,这些成员国代表了世界贸易总数的80%,而且有潜力随着成员增加而扩大。凡是协定成员国的国家,无论是否是议定书的成员国,与皆适用协定。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没有经过商标权人许可,侵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当商标权人受到了这种侵犯,即可进行商标侵权。商标侵权的流程是什么?当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其他人侵犯时,商标人掌握了一定的侵权证据后,可以通过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人民法院立案。3.证据保全,文件送达被告。4.财产保全。5.被告答辩。6.证据交换。7.开庭审理。8.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商标权利用尽,也被称为权利首次销售用尽,是指洛阳商标注册人及其授权的人将使用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销售给他人之后,如果该他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消费者,或为此目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商标,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商标权利用尽,也被称为权利首次销售用尽,是指商标注册人及其授权的人将使用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销售给他人之后,如果该他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消费者,或为此目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商标,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商标正常情况下一般会附着于商品之上,从市场上合法购买到商品的人依法对商品享有所有权,依物权理论,其有权以转售等方式来处分商品。但我们知道,销售带有商标的商品本身又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应当有商标所有人的授权或许可。这样一来,就出现了物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如果允许商标所有人限制商品购买者的转售或其他处分行为,就会影响到商品的自由流通行为,同时也会对他人所有权构成限制。此外,商品转售人本身并没有造成消费者混淆的主观意图,客观上由于商品确实来自其实际提供者,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因此,法律规定,商品在首次投入市场后,转售人在本国境内的因转售而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我们《商标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权利用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实践中也基本没有出现相关的案件,倒是与权利用尽相关的“反向假冒”行为被明确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但是,应当明确,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用尽应当可以作为抗辩理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