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商标是属于一种标识,商标一般是由文字、图案、数字等组合而成的,那么洛阳商标注册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依据我们商标法的规定,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一般由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约定,并且要许可合同中载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商标法》《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名义多次变更带来的影响举个例子:如果公司的商标进行了名义变更,但没有及时在商标局进行备案,后被商标局查到了,那么将会被责令限期改正,不然商标就会被注销,这样公司前期做的宣传以及后期的法律保护都会受到影响。所以,吸取教训,在商标名义变更后,要及时的到商标局备案,以防不备。

再举个例子:如果公司的商标是从其他地方转让过来的,并且自行更改了商标名义,那么,商标局留存的商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与现在自行更改的材料不一致,商标局是不会承认其商标的。商标注册小编提醒你商标名义在多次变更的情况下,一定要及时去商标局进行备案,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商标注册小编提示: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

2、因继承、公司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3、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该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4、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5、不予核准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管理办法》,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向商标申请人开具的商标规费的收款凭证。专用收据是商标注册收费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一、适用对象

专用收据的适用对象为商标局、评审委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

二、适用范围

专用收据的适用范围,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受理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延迟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商标评审延期费、商标异议费、变更费、出具商标证明费、撤销商标费、受理认定驰名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等经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

三、专用收据的使用和保管

(一)专用收据只适用于国家批准的商标注册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作为营业性收费票据使用。

(二)使用专用收据时,须按格式书写,严格注明数量项目,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一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在误填的专用收据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专用收据的封皮上注明作废票据的号码。

(三)在整册专用收据开完后,须在其封底注明本册专用收据使用的起止日期和累计金额。

(四)专用收据的保管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专用收据的管理和监督

(一)商标局建立专用收据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购领、发放、收缴、审查、保管及核销工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商标代理机构的专用收据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二)商标代理机构因丧失商标代理权或其他原因,不具备开具专用收据资格的,必须立即缴回全部专用收据。商标代理机构的组织、人员等如发生重大变动,必须办理好有关专用收据的交接手续。

工商注册需要的流程和资料,想必有过经验的人都了解了。那么财务如果变更了,要怎么办理呢?这点事情难不倒公司注册平台。公司名称变更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是公司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公司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集团母公司章的《公司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公司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的复印件。

7、因名称转让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提交《公司名称转让合同(协议)》、名称转让双方关于名称转让公告的报样、转让方公司的名称已变更的证明或转让方公司的注销证明。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注册小编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