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和LOGO是有差别的,很长时间以来人们总是把商标和LOGO的概念混淆,甚至有些人认为LOGO就是商标。那么商标和LOGO是同一个概念吗?为了帮助大家能够清晰的分辨商标和LOGO的差别,接下来洛阳商标注册公司为您详细介绍:咱们先来说说两者的概念吧。
一、什么是商标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它由以下部分组合: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颜色、三维标志。
二、什么是LOGOlogo就是用简单有意思形象的图形来表示公司或者产品,或者说是一个产品或公司的标志。logo是标志的意思,并不一定是商品标志,也可以是组织标志、徽章、个人标志等等。总之,logo的范围比商标大多了,从法律上讲Logo与商标又具有很大的区别:
三、商标和LOGO的区别:
1、权利的取得不同(1)Logo作为美术作品不用注册登记,创作完成即自动获得著作权;(2)商标必须经过国家相应机关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
2、权利归属不同(1)logo的设计者和所有人很可能不是同一个人;(2)logo著作权的归属有两种情况,约定归委托人所有,或者没有约定,那么就归设计者所有;(3)商标只属于商标权人所有,这是知识产权范畴。
3、保护的法律不同(1)Logo受《著作权法》保护,商标受《商标法》保护;(2)Logo可以注册为商标,那么这个商标logo同时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保护;(3)Logo和商标受保护范围不同,被侵权受保护的力度也不同;(4)注册公司小编提醒您如果logo的著作权属于设计者,那么如果logo被侵权,实际损害了logo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只有设计者才有权起诉。而商标所有权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
4、受保护的期限不同(1)logo作为美术作品受保护的期限一般是50年;(2)商标可以无限期的续展,受保护的时间是无限的。
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可以转让。但是,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转让专利时最好注意以下几点:
对于受让人,应注意专利权转让人是否为专利的合法持有人,专利权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专利权是否为职务发明,专利权转让人是否为国有公司等,如果是国有公司,则有必要y依照《公司国有资产法》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转让手续。
专利权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权,但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创造是无形的,不能作为有形财产占有。因此,专利权的所有权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为基础的,因此,我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转让当事人应当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及时登记,同时应当注意到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已经履行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没有追溯效力,不退还专利权转让费。但是,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与商标转让相比,专利权转让因技术问题而更加复杂,专利权转让的基本程序包括: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符合专利法和有关法律的书面转让合同;必须申请向专利行政部门确认和登记,并向国家专利行政机关提交转让合同和说明书项目的变更声明,支付相同的金额和费用。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仅在下列情况下生效:国家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后。
专利申请数量上去了,国知局也开始严抓质量了!现在实用新型审查从严了,审查周期也加长到7-14个月。以前的“实用新型100%授权”终将成为过去……实用新型的审核时间变长也就意味着高新技术公司认定的时间将会延长!!!过往我们的实用新型的从审核到受理时间大概是原先6个月左右,那么现在延长到7到14个月也就是说原先可能只用准备半年或者一年,现在没有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公司认定是最少要一年了!按照明年申报高企时间6月初算起来。申报2019年高企的现在就要准备专利了,否则将会无法赶上申报。
对于老高企来说,能够申报发明的,一定要有个发明在手,这样可以多次使用,但对于实用新型来说,每年都提早布局一些,不能等到要重新申报的时候再急忙申报,涉及软件著作权的公司,可考虑这条途径增加知识产权的授权量。实用新型审查再度发力“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我们当前的创新环境下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围绕更好地服务创新主体这一宗旨,实用新型审查部以‘坚持严格依法审查、坚持价值导向’为总体目标,大力推进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力争实现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审查,引导创新主体进行高水平创造和高质量申请。
以此输出高价值的实用新型专利,实现高质量供给,进而推动高效率运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下称实用新型审查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以来,实用新型审查部凝心聚力、真抓实干,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夯实审查业务基础,提升审查业务技能,稳步落实专利质量提升工程。抓住关键重点落实“专利质量是彰显创新驱动发展质量效益的核心指标之一,是保障知识产权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线所在,是夯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在当前背景下,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的重要意义不言自明。
该工程在实用新型专利领域的落地有两个发力点,一是提升专利审查质量;二是培育高价值核心专利,提质增效。前者是关键、是当下,后者是根本、是长远。”实用新型审查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据了解,围绕这两个发力点,实用新型审查部对专利质量提升工程的具体实施作出精心规划,既有短期见效的实招硬招,又有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在此过程中,实用新型审查部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稳中求进的总体要求,认真领会《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6项重点工作要求,清晰梳理出了部门的工作脉络。
同时,以能力提升为保障条件,集中解决关键问题,努力提升授权质量,实现高价值实用新型专利的优质供给。“审查质量提升有两大关键,一个是责任,一个是能力。首先要增强履职尽责的岗位意识,管理工作、人事工作、文化建设等各方面工作都要密切围绕增强责任意识展开;其次是促进能力提升,审查员的能力提升不光涉及技术能力,还包括社会认知能力、法律知识等综合能力的全面提高。”实用新型审查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内外兼修提质增效为了提高审查员的检索技能“软实力”,实用新型审查部制定了检索能力促进中长期计划,在部门内开展检索技能培训,组织审查员参加检索能力评估测试。“我们从两方面着手促进审查员的检索能力提升:一是提升技术解析能力,增强审查员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二是熟能生巧,通过加强练习提高检索手段熟练度。
截至2017年底,实用新型审查部通过初级检索水平考试的人员已达102人,占部门审查员的72.86%;通过高级检索水平考试的人员近20人,审查队伍的检索能力在不断提高。”该负责人介绍。重点培育高价值专利实用新型审查部贯彻落实的专利质量提升工程重点工作包括“专利价值标引以及构建高质量实用新型专利权稳定保障机制,形成一批具有示范作用和创新效益的高质量实用新型专利”。为了做好高质量专利的培育工作,实用新型审查部制定了《高价值实用新型专利推荐和评审工作办法》,探索性地拟定了包含专利文本质量、创新高度、产业价值分析、权利稳定性分析等指标的评价维度。
按照相关工作办法,实用新型审查部开展了多批高价值实用新型专利的评审工作,评选出一批涉及共享单车、家用电器、环保产品等创新热点领域在内的、具有示范意义的高价值实用新型专利,体现了实用新型专利“小创新、大作用”的特点,充分发挥了专利审查对技术创新的引导作用和对高价值专利获权的保障作用。据了解,实用新型审查部还将逐步尝试加强外部合作,采用新的模式、制定多项举措引导高价值实用新型专利的培育工作。例如,与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合作,面向特定产业集群和特定技术领域,探索高质量申请的发现机制,并配合专门的审查队伍进行优质审查,建立高质量申请到高价值专利的授权保障机制。
“除了重要的社会意义,培育高价值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广大审查员增强职业自信、彰显职业价值,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严把授权关,做到‘快授权、授好权’都具有正向引导作用。”该负责人表示。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以来,实用新型审查部精心部署、扎实推进,强化审查员岗位责任意识,优化完善管理机制,借助信息化手段提质增效,持续推进审查能力建设,切实提升部门审查质量,充分发挥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保护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主体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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